在北京设立基金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什么?

在北京设立基金会(通常指慈善基金会,属于非营利组织)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。这些条件主要依据 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 和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 ,并由北京市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具体审核。

以下是需要满足的核心条件,可以分为基本条件、资金条件、人员条件和材料条件四个方面:

一、 基本条件

1. 公益目的:基金会的成立必须是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,如扶贫、助学、救灾、环保、科学研究、文化传承等,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。

2. 业务主管单位:

根据最新政策,非慈善类基金会(例如非公募但不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)仍需找到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,并取得其同意设立的批文。这是最难的一步之一。

慈善类基金会(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《慈善法》规定)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,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,大大简化了流程。这是目前的主流方式。

3. 活动地域:名称中含有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的,需向国家民政部申请。名称以“北京”或“北京市”开头的,向**北京市民政局**申请。基金会的基本活动地域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。

二、 资金条件

1. 原始基金:必须有为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最低限额的原始基金,并且必须为到账的货币资金。

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。

地方性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。

资金必须实缴,需要在验资报告中体现,并存入基金会的基本账户。

三、 人员与组织机构条件

1. 负责人资格: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不能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(特殊情况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)。此外,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2. 理事与监事:

理事会:应设立理事会,理事为5人至25人,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。

监事:必须设有监事(或监事会)。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亲属回避: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。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3. 专职工作人员:需要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,特别是秘书长应为专职。

四、 材料与程序条件

申请成立基金会,需要准备并提交一系列完整、规范的法律文件:

1. 申请书:《关于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书》。

2. 章程草案:必须符合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要求,明确基金会的名称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财产的管理和使用、组织机构等核心内容。

3. 验资证明: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,证明原始资金已到位。

4. 住所证明:基金会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。该地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,能够接收邮件和接受检查。

5. 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:拟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的名单、简历及其身份证明文件。

6.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(如适用):如果不是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,则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。

7. 《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》等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表格。

简要流程概述

1. 核名: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。

2. 寻找业务主管单位(如适用):如果不是慈善组织直接登记,这是关键且困难的一步。

3. 开立验资账户:将原始基金存入银行,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。

4. 准备并提交材料:将上述所有条件中提到的材料准备齐全,正式提交至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处。

5. 民政部门审批: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。

6. 领取登记证书:审核通过后,颁发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
7. 后续步骤: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、开立银行基本账户、办理税务登记,并按要求进行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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